2008年9月9日上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东北彩王马洪平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洪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今年47岁的马洪平,原来是哈尔滨市一家地下商城的保安员,一次买彩票经历,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2003年10月8日,他第一次中得了五百万元大奖。也许是幸运之神对他格外眷顾,第二年六月,马洪平竟然又中了五百万元。这时身价近千万的马洪平,已经成为了众多彩民心目中的“彩王”。 马洪平自以为已经全面掌握中奖秘诀,开始不断向第三次五百万元发起冲击。天天买彩,期期投注,少则几千,多则五六万元。可这回他再也没有了前两次那样的运气,从2004年到2006年,三年的时间,他不仅没有第三次中到五百万元,还欠下了巨额债务。为了尽快筹到买彩票的钱,从2006年4月开始,他以承包工程入股为名开始诱骗身边的熟人集资。马洪平先后从7名被害人那里筹资103万元,继续大量购买彩票。然而他再也没有重得大奖反而成了阶下囚。 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刘文卫律师及黄金星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在查阅了卷宗材料、认真研究本案起诉书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不同的层面对被告人马洪平实施的行为进行了客观的界定,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在会见马洪平时有针对性的逐一进行了核对,虽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洪平犯有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同时又认为马洪平实施的诈骗行为与其他一般的诈骗犯罪在情节上有明显区别,于是辩护人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被告人马洪平进行辩护: 一、被告人马洪平实施的诈骗行为较之其他一般的诈骗犯罪在主观恶性程度上是有截然区别的。 辩护人认为,尽管被告人马洪平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处骗取了一百余万元的钱款,到目前为止尚有大部分未能归还,给被害人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公正地讲,这不是他想看到的,不是出于他的本意,他一直坚信自己能够第三次中得五百万大奖,所“借”钱款一定能还上。因为在这之前他曾两次幸运地中得五百万大奖,这还不包括中间零散中过的几十万元的奖项。幸运之神确实很眷顾被告人马洪平。但福利彩票毕竟带有博彩性质,其不确定性是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它的过分期望。所以马洪平自信可以通过中奖偿还借款的愿望落空了。但是实际上从马洪平主观上讲,他没有想赖账不还,只不过他设计的偿还计划不确定、不现实,客观上导致所骗钱款大部分无法归还。因此,辩护人认为,我们不能漠视马洪平的上述心理,不管这种心理是荒唐也好,还是愚昧也好,至少能够说明其主观恶性程度与诈骗之后从未想过归还的犯罪分子还是有区别的。 二、被告人马洪平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的钱款并没有用于个人的生活享受,这与那些利用诈骗财物肆意挥霍的犯罪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从卷宗证据显示,马洪平用中奖的大部分资金和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这种行为固然是其想再次中奖,但不可否认,客观上也支持了国家的福利事业。所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别于普通诈骗罪,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马洪平本性善良、本质不错,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极具教育挽救的价值。 马洪平在案发前是哈乐地下商城的一名保安。他生性豪爽、富有同情心,只要遇到有困难的人,他都会积极帮助,用侠骨柔肠来形容他并不为过。中奖之前他的经济条件也很拮据,但他会给一位在火车站广场冻得奄奄一息的小男孩买来水果和食品,又买了一张去济宁德州的火车票并亲自将小孩送上回家的列车。中奖之后他乐善好施、回报社会的性格表露得更加明显。他自愿捐款4万元用于福利彩票事业发展和资助社会最需要救助的人。2003年哈市青年王石岩换肾急需用钱,马洪平立刻来到民政局慈善会捐出了2万多元,并亲自带着补养品到医院进行看望。家住东风出租车司机宋国君因车费纠纷把人打成重伤,因赔不起各种费用在外潜逃两年不敢回家,孩子老婆及父母没有生活来源,他就亲自到宋国君家拿出3万元钱赔付受害人,并多次电话交谈劝其自首,在他的努力下宋国君终于投案自首。由于马洪平的出色表现,他曾被推举为“冰城爱心使者”的候选人。若不是其因沉湎于彩票之中,妄想第三次中奖,保住“东北彩王”的称号而不能自拔,他应当是一个奉公守法、乐于助人的好市民,这确实令人扼腕叹息。但辩护人认为,法庭在对马洪平进行刑事处罚时,也应当肯定其平素表现良好,本质不错这一面,在量刑合议时充分体现法庭已注意到这一情节,对其适用宽严相济、侧重挽救教育的原则。 四、被告人积极反赃,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马洪平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也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他深感痛苦,追悔莫及,因为他的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和家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感到十分愧疚。其家属应马洪平要求积极筹款,在审查起诉阶段反赃20万元,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马洪平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马洪平予以从轻处罚处理。 五、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检举揭发骆美兴、万志刚、郭福林等人非法拘禁犯罪,并已查证属实,南岗区人民法院也已就骆美兴、万志刚、郭福林等人作出相应刑事判决。所以,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最后,辩护人总结到:虽然被告人马洪平犯诈骗罪,依法应受到惩处,但合议庭应考虑其所犯之罪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且马洪平的平时表现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具有立功表现,在对世人起到警醒作用的同时,也能让马洪平感到国家、社会以及法律对其的挽救,轻装改造,重塑自我。 在辩护律师的积极努力下,被告人马洪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更多精彩视频请登陆http://vsearch.cctv.com/plgs_play.php?ref=CCTV12prog_20081220_696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