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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发表时间:
2010/1/22 10: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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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下岗工人讨说法

    2006年7月7日,关某借用王某的白色丰田佳美轿车,随后将车交给了没有驾驶执照的宗某,由其进行驾驶。当晚20时20分,宗某驾驶该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城区通城路与民主大街交叉口时,将车突然驶入左侧,将正常行驶的骑摩托车的受害人赵德民撞倒在地。当时,关某也在车上,关某与无证驾驶的司机宗某明知肇事,却没有对伤者及时救治,而是驾车逃离了现场。

  好心的过路人看到此景拨打了报警电话,赵德民被送往医院,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阿城大队调查取证后认为,逃逸的白色丰田佳美轿车为挪用套牌车,司机宗某为无证违章驾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赵德民正常通行,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年的时间过去了,可受害人的家属至今没有得到一分赔偿。

  记者一踏入赵德民的家门,便立刻被一种凄凉的气氛笼罩了。妻子付国华和两个孩子见到记者,眼睛里立刻涌满了泪水,场面让人为之动容。

  付国华告诉记者,赵德民的去世,使全家丧失了主要劳动力。原本拮据的生活陷入了更加窘迫的状态。仅丈夫抢救费、丧葬费就花去七万多元,为此家里欠了很多债。丈夫去世时,他们的22岁的大儿子刚复员回家,等待就业。14岁小儿子正上初中,由于父亲去世,他深受打击,再加上经济困难,当年就辍学了。

  付国华说,丈夫去世后,母亲日思夜想,精神恍惚,每天坐在窗口等赵德民回来。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给老人带来致命的打击,因为事情没有得到解决,2009年3月,老人带着遗憾、带着对女儿及两个外孙的牵挂离开了人世,临终也没能闭上眼睛。

  三年来,付国华领着两个孩子多次上访公安局,得到的答复是:“肇事司机逃逸了,我们也上网通缉了,抓不到人,我们也没办法。”

  2008年初,付国华带着两个孩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状告车主王某及车辆使用人关某。2008年4月28日,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处理,不予立案。

  付国华还领着孩子去过信访局、人大,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现在,付国华和大儿子的工资除了还债外,难以为继日常生活。

  赵德民的大儿子哽咽着对记者说,自己很小就离开家去当兵,那时还不懂事,刚刚复原回家,全家人刚刚团聚在一起,自己也正准备找到工作后好好地孝敬父母,没想到爸爸连自己的一分钱都没花上就去了。

  付国华泣不成声地告诉记者,最令全家人寝食难安的是,由于事情没有解决,丈夫拿去尸检的内脏器官至今封存在阿城区公安局尸检科,没有得到火化,也没有得到安置。

  “难道肇事司机永远抓不到,我们就永远得不到赔偿了吗?车主明知是黑车还往外借,借车人明知道司机没有驾照还让他开,至今他们每天正常上下班,难道他们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付国华充满疑惑和不解。

  随后,记者来到哈尔滨公安交警支队阿城大队,李海涛政委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他们成立了专案组,至今仍没有发现宗某的线索。他们正帮助受害者家属协调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目前,付国华全家在告状无门的情况下,已经不知如何是好,整日生活在亲人去世的阴霾中。在朋友的帮助下,付国华结识了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文卫律师,出于职业道德,出于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情,刘文卫律师终于帮助付国华找出了两种解决问题的途径 刘文卫律师认为:

  这是一起由交通肇事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哈尔滨公安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阿公(交)字[2006]第(086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调查得到的事实,2006年7月7日20时20分,驾车人(经调查不能证实其有驾驶资格)驾驶黑A61973号(经调查为挪用号牌)白色丰田佳美轿车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受害人死亡。责任认定意见为驾车人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律师表示,驾车人应当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而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本起交通事故当中的肇事车车主及该车的借用人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对受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刘律师认为,死者家属有两个救济途径,一种途径是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可以驾驶人(即犯罪嫌疑人)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途径就是以机动车所有人及借用人为被告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种途径所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刘律师认为,受害人家属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本案中驾车人肇事后逃逸,至今未归案,如果一味等待犯罪嫌疑人到案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然导致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的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因此,受害人家属也可以选择第二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刘律师表示,车主明知该车为套牌车辆却还上路行驶,并且将该车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又将套牌车辆交给其明知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以致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们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律师认为,肇事的套牌车辆客观上发生了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因该车车主存在过错行为,即使肇事者为他人,车主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刘律师认为,受害人家属选择由肇事车车主及借用人赔偿物质损失,是在行使其求偿权利,这与“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并不矛盾,“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是针对向被告人主张权利时适用,而向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权利是不应当适用该原则的。只要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更多情节详见黑龙江晨报或以下网站http://heilongjiang.dbw.cn/system/2009/10/23/052172088_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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